解析: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若遭受到男方以各种方式进行的恐吓与威胁,当事人有权向当地公安部门寻求帮助,请求其对相关事宜进行干预和处理。
通常而言,针对他人实施恐吓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之一。
具体来说,通信、电子邮件或其他途径进行的威胁,或者直接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的,均可能面临5日以下拘留,或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可能将面临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同时还需承担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