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期间,哺乳假还应考虑到路途所耗费的时间因素。
哺乳假持续期限为一整年(从新生儿诞生之日起计算),妇女有权享受每日两次共0.5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些时间可以集中在1小时之内。
同时,公司也有义务给予员工提前1小时下班或者推迟1小时上班的便利条件(哺乳假同样适用于人工喂养的情况)。
当产妇的产假结束之后,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日内为她们安排至少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被称为哺乳假,并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若家庭住址距离工作地点较近,则可以将哺乳时间平均分配,即在午休时间提前半小时回家给孩子喂奶一次,下班前再提前半小时回家照顾婴儿,再加上夜间的多次喂奶,基本上能够满足孩子的需求。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