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以5至11人为标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自身职责。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具体规定按时举行。
若有超过20%的业主提出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2.如业主委员会委员一旦出现违反相关法纪法规的行为,首先需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或持有超过20%投票权数的业主提出动议,随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将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的职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3.业主可寻求所居住物业所在地区、县级别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协助与支持,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遵循主管部门的指导进行相应程序的处理,并通过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不履行委员职责的;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