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罢免总经理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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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即内容合法。具体而言,决议的实体内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表决权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此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股东可提起无效确认之诉。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即程序合法。此时,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审查是否存在由无召集权人召集、未通知部分股东;是否按“一人一票”表决,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签名等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对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罢免总经理程序有哪些

对于一家从事商业经营的企业来说,总经理是执行力的开始,企业是否有所作为,除了董事会的顶层设计以外,看的就是管理层的执行情况,如果执行不到位,一般情况下就会对公司的总经理进行罢免,那么公司法罢免总经理程序有哪些呢?小编为你解答。

公司法罢免总经理程序有哪些

董事会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由全体董事参加的法定常设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于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的诉讼救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包括董事会决议在内的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方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该类诉讼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依照上述规定,对于董事会决议瑕疵纠纷案件,我国公司法将司法审查的范围限定于:

1、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即内容合法。具体而言,决议的实体内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表决权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此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股东可提起无效确认之诉。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即程序合法。此时,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审查是否存在由无召集权人召集、未通知部分股东;是否按“一人一票”表决,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签名等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对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3、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若公司章程对决议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补充规定的,应据此予以内容审查。如违反上述第2、3条情形的,属可撤销之决议,股东可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上述文章就是对于公司罢免总经理程序的介绍,对于许多企业来说,一个好的总经理可以盘活整个的公司经营,对于企业的长久发展也有着不小的作用,因此相关企业对于专业管理人员的需求一直是较大的,所以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来说一定加强自己的职业能力。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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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罢免董事长程序是怎样的?
鉴于股东会具有免除董事职务的权力,因此,只要先由持有百分之三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发起提案,通过股东会议表决,形成免除其董事职务的决议,那么,一旦董事长丧失了董事的职务,自然也就不能再担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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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职工董事罢免通过什么程序?
《公司法》规定,罢免公司职工董事需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表决罢免。公司法规定职工董事和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要想罢免现有职工董事和监事,补选新的职工董事和监事,就需要召开职工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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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总经理可以罢免董事吗
[律师回复] 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区别:
1、董事长是在董事会的层面发挥作用,职权更务虚,一般是参与制定公司的战略,作为公司代表人等等。但强势的董事长也常常会“越权”,一竿子插到底。具体职权如何,根据公司法和章程及议事规则来确定。
2、董事长和总经理小其实不一定。大家印象中好像董事长权力更大,其实就如上面所说,其权力可能并非来源于董事长的职衔本身。董事长如果能控制董事会,那么就有能力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管。如果不能,那么总经理的权力可能更大。
3、讨论总经理的权力还有值得一提的有意思的一点。总经理对于副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只有提名权,而没有任免权。因此,总经理的小还受其他高管权力边界的影响。由于总经理权力很大,这是一种制衡的手段。
通过上面整理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总裁和总经理一般法律意义上是一样的,而董事长一般来说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直接领导公司里的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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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罢免董事长的程序是什么?
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如果要罢免一个公司的董事长,需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起并向董事会提交罢免董事长的提案,经董事会审核后,需提交给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如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那么董事长的职位即被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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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董事长能否罢免总经理的职务
[律师回复] 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区别: 1、董事长是在董事会的层面发挥作用,职权更务虚,一般是参与制定公司的战略,作为公司代表人等等。但强势的董事长也常常会“越权”,一竿子插到底。具体职权如何,根据公司法和章程及议事规则来确定。 2、董事长和总经理小其实不一定。大家印象中好像董事长权力更大,其实就如上面所说,其权力可能并非来源于董事长的职衔本身。董事长如果能控制董事会,那么就有能力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管。如果不能,那么总经理的权力可能更大。 3、讨论总经理的权力还有值得一提的有意思的一点。总经理对于副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只有提名权,而没有任免权。因此,总经理的小还受其他高管权力边界的影响。由于总经理权力很大,这是一种制衡的手段。 通过上面整理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总裁和总经理一般法律意义上是一样的,而董事长一般来说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直接领导公司里的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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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罢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罢免
[律师回复] 股东可否罢免侵犯公司权益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股东可以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罢免。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因此股东若要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组织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因此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依职权罢免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需由股东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且应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新公司法里,董事长是否可以罢免总经理的一切职务
[律师回复] 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区别:
1、董事长是在董事会的层面发挥作用,职权更务虚,一般是参与制定公司的战略,作为公司代表人等等。但强势的董事长也常常会“越权”,一竿子插到底。具体职权如何,根据公司法和章程及议事规则来确定。
2、董事长和总经理小其实不一定。大家印象中好像董事长权力更大,其实就如上面所说,其权力可能并非来源于董事长的职衔本身。董事长如果能控制董事会,那么就有能力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管。如果不能,那么总经理的权力可能更大。
3、讨论总经理的权力还有值得一提的有意思的一点。总经理对于副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只有提名权,而没有任免权。因此,总经理的小还受其他高管权力边界的影响。由于总经理权力很大,这是一种制衡的手段。
通过上面整理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总裁和总经理一般法律意义上是一样的,而董事长一般来说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直接领导公司里的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罚款减免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罚金减免程序是如何的 减免罚金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提出申请。具有刑法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或者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并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也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帮助申请人完成证明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通常在遭受不可抵抗的灾难之后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罪犯和家属联络沟通不顺畅,家属缺乏提起减免申请和证明受灾的举证意识,或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所以,检察院、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调查情况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能有力地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完成举证责任,并确保所提出情况属实,推动减免程序启动。 具体执行机构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罚金刑执行和减免的具体机构。财产刑由 第一审人民执行。由于罚金刑兼具财产属性和刑罚属性双重特征,实践中出现了刑庭主导、执行庭主导和司法警察主导三种模式,争议颇多。笔者认为罚金刑由执行庭执行是合理合法的,理由如下: 第一,于法有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执行。人民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第二,符合审执分离的司法原理。审判权与执行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应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刑庭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又执行自身判决的财产刑,将审判职能与执行职能合二为 一,缺乏权力之间的监督,容易遭致诟病。同时刑庭自身审判任务较重,又缺乏专门人员、车辆和执行的经费,再负责执行财产刑势必牵扯合议庭大量精力,降低审判效率。而特定的执行机构在财产情况的查证和处理等方面手段专业、经验丰富;由执行机构执行财产刑,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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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怎么罢免
法律规定股东身份法定,不可随意罢免或剥夺,仅能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多次催告仍未缴纳或返还,公司有权在合理期限内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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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罚款的减免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减免罚金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提出申请。《规定》第六条规定: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或者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并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也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帮助申请人完成证明责任。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通常在遭受不可抵抗的灾难之后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罪犯和家属联络沟通不顺畅,家属缺乏提起减免申请和证明受灾的举证意识,或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所以,检察院、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调查情况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能有力地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完成举证责任,并确保所提出情况属实,推动减免程序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并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罚金减免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减免罚金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提出申请。《规定》第六条规定: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或者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并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也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帮助申请人完成证明责任。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通常在遭受不可抵抗的灾难之后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罪犯和家属联络沟通不顺畅,家属缺乏提起减免申请和证明受灾的举证意识,或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所以,检察院、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调查情况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能有力地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完成举证责任,并确保所提出情况属实,推动减免程序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并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罚金减免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罚金减免程序是如何的 减免罚金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提出申请。具有刑法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或者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并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也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帮助申请人完成证明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通常在遭受不可抵抗的灾难之后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罪犯和家属联络沟通不顺畅,家属缺乏提起减免申请和证明受灾的举证意识,或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所以,检察院、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调查情况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能有力地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完成举证责任,并确保所提出情况属实,推动减免程序启动。 具体执行机构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罚金刑执行和减免的具体机构。财产刑由 第一审人民执行。由于罚金刑兼具财产属性和刑罚属性双重特征,实践中出现了刑庭主导、执行庭主导和司法警察主导三种模式,争议颇多。笔者认为罚金刑由执行庭执行是合理合法的,理由如下: 第一,于法有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执行。人民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第二,符合审执分离的司法原理。审判权与执行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应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刑庭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又执行自身判决的财产刑,将审判职能与执行职能合二为 一,缺乏权力之间的监督,容易遭致诟病。同时刑庭自身审判任务较重,又缺乏专门人员、车辆和执行的经费,再负责执行财产刑势必牵扯合议庭大量精力,降低审判效率。而特定的执行机构在财产情况的查证和处理等方面手段专业、经验丰富;由执行机构执行财产刑,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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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股东身份法定,不可随意罢免或剥夺,仅能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多次催告仍未缴纳或返还,公司有权在合理期限内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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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罢免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资格罢免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东资格罢免是如何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的资格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罢免取消股东的资格,股东的资格只能通过股东大会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
(一)、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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