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调岗降薪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对现行劳动合同内容进行的重大变更,因此,此类调整应当先经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充分沟通,双方在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倘若在此过程中,劳动者未能对此举表示赞同,然而用人单位依然我行我素地对其进行调岗降薪的操作时,那么劳动者便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相关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