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劳动者在取消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雇佣关系时,若未能提前一个月向该单位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那么他将有义务补偿由于这种情况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因无法及时寻找到合适的替代人员而导致的各种经济损失。
关于劳动者的薪资待遇问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拖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