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须遵循以下严格的流程:
首先需要核准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受理;
倘若予以立案,那么将会择期安排并展开法庭审理环节;
在这之后,各方当事人需依次就自己的观点以及对对方证据的质疑展开辩论及质证环节;
而最后一步,也就是整个审理过程的最终环节,便是法院公开宣布裁判结果。
然而,若法院裁定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便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