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使用权房屋转变为产权房屋的过程中,通常需要满足至少已满五年这一条件。
在此期间,需要以届时同一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之间价格差异的一定百分比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及其他综合性地价款。
同时,还需负担契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
使用权房屋往往由政府或者相关机构规划并建造而成,其所有权归属可分为政府与个人共同所有,房屋售价或者租金通常低于市场水平。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