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员工在离职之际未能进行工作交接,公司便不得擅自克扣其薪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仅能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合法地代扣员工工资:
1、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劳动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依社会保险制度法规,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3、如因司法裁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之中,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或老年人的抚养费、赡养费等事项,需由公司代为扣取;
4、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必要费用。
然而,离职未进行工作交接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情形,故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任意扣减员工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