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者主体资格乃是根据劳动法规所确立的,作为劳动者所需具备的诸多要素。
这一概念包括公民享有劳动权利以及履行劳动义务的两种能力,即劳动权利能力及劳动行为能力。
所谓劳动权利能力,乃指公民可以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
而劳动行为能力则代表着公民有能力以自身的行动来兑现劳动权利,并承担起相应的劳动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在劳动法领域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与他们在民法领域内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存在显著差异。
尽管公民普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其并不一定能充分享有或者说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反之,若公民享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们必定也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同样地,公民只要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就必然同时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反之亦然,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之间呈现出高度的统一性。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