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分期付款买卖中所购商品的欠款金额积聚到总价的五分之一,且经过书面催告,数额巨大的合同款项仍旧逾期未付时,卖方有权利要求购买者全额支付货款或解除这笔买卖的合约。
如果卖方选择执行第二种方案,他们将有权向买方索取该货物在此期间所耗损失的款项作为对自身利益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