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涉及到经济赔偿问题时,按照劳动者在本公司涵盖的工作期限为依据,每满一年便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既定工资标准的偿金。
2.针对工作期大于六个月而小于等于一年的情况,则按照一整年来进行计算;
对于工作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情况,则以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标准予以发放。
3.如劳动者每月应领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过程中,其补偿标准将按照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