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因受到刑事处罚、被单位开除或受到劳动教养同时被取消公职待遇而离职的员工,其连续工龄应当自重新就业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自实行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制度以来,这些员工在遭受刑事处罚、被单位开除、受到劳动教养并被取消公职待遇或主动离职之前与之相关的实际缴费年限将可与他们重新就业后所产生的缴费年限进行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