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拒绝批准员工合法申请的婚假属于侵权行为: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婚嫁作为员工享有的基本权益,其确定性毋庸置疑。
2.若员工已缔结合法婚姻关系(含再婚者)并符合婚嫁申请规定,企业却对此予以拒绝批准,无疑构成了非法行为。
3.企业并没有权力禁止员工进行婚嫁申请。
且不论员工是否为再婚者,都依法享有婚嫁的权利。
员工在完成婚姻登记后的六个月内,有权申请享受三天左右的婚嫁待遇。
如遇企业拒绝批准婚嫁的情况,首先应与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或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协商,明确告知员工依法享有婚嫁的权利。
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关于婚嫁期间薪资发放的具体标准:
实际执行标准需参照各地区的实际政策。
以上海市为例,婚嫁期间的薪资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若劳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员工本人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确定。
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所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则应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标准来确定。
2.若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均未对该事项作出约定,则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确定。
协商达成的结果应形成书面的工资集体协议。
3.若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无任何约定,则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应统一按照员工本人所在岗位(职务)正常出勤月份的月工资的70%来确定。
关于婚嫁天数的规定:
1.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性二十周岁,男性二十二周岁)的员工,均可享受三天的婚嫁待遇。
2.若员工在结婚时因工作地点不同而无法共同度过,可根据实际路途距离,另行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3.若员工在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期间结婚,则无需额外给予假期。
4.婚嫁包含了公休假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