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本国现行律法明文规定,发卡金融机构理应对借款人本身以及其担保人进行详尽的还款催促事宜,不可对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第三方对象实施类似催收活动,亦不能采取诸如暴力、胁迫、恐吓或者侮辱性言语等有违公序良俗的不当手段进行催讨行为。
因此,在发卡银行无法直接联络到相关债务人时,只要未出现任何恶意催收的情况,寻求当地社区委员会的协助乃属合法合规事项。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