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员工在入职时故意隐瞒怀孕情况的行为,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
首先,如果员工仍然具有履行现有的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意愿,则应当允许其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而其次,若因为员工并未做出任何过失行为的前提下,依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就必须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向该员工支付适当的经济赔偿金。
,通常来说,女性怀孕是属于她们自身的私人生活,同时也是法律给予每一位女性应得的基本权益,至于是否已经怀孕,这并非是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也不构成履行劳动合同的鮮明直接的先决条件,因此,用人单位是没有理由因为员工入职时隐瞒怀孕这个事实而以此为依据来解雇该名员工的。
然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几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一)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困境,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者更改了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试图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或者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的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