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依据及标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明确。
具体而言,若职工所出现的状况满足严重智力障碍(完全丧失)程度、肢体残疾导致的四肢瘫痪且肌力水平低于三级、或者三肢瘫痪但肌力水平低于二级等情况,则可以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