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所谓的“工资”意为用人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或劳动合同订立的约定,采用货币方式直接向其雇用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这通常涵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金、津贴与补贴、延长工作时长所对应的补偿性薪酬以及在特定情境下支付的工资等几大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工资”往往占据劳动者劳动收益的主导地位。
然而,以下几种劳动者的所得薪资并不被视为工资范畴之内: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个人提供的社会安全保障福利费,例如亡故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领域的相关费用,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作制服、解毒剂、清凉饮品等费用;
(3)按照规定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各类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益,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授课费、翻译费等。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