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双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试用期时,如果雇主未经协商便擅自延长试用期,那么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倘若您对于试用期的长短与公司存在分歧,您应该首先尝试与公司展开积极的协商沟通,若协商无果,则可以考虑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情况,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不足三年的情况,试用期最长也不能超过两个月;
至于三年以上且为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也不能超过六个月。
同样地,同一家用人单位与同一位劳动者之间只允许设定一次试用期。
此外,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都不得设立试用期。
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实际上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
如果劳动合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所谓的“试用期”其实并不成立,其对应的期限应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