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雇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协议尚未届满之际,若用人单位试图将该协议进行重新签订,此举可视为单方面结束原有劳动协议的意愿之体现。
当员工接受此项提议并选择重新签订新协议时,那么双方便以共同协商为基础,达成共识,进而形成新的合规协议,同时,也需明确原有的劳动协议将自动失效。
然而,如遇员工对此次重新签订表示反对态度,他们有权予以拒绝,此时,原有的劳动协议仍将继续生效。
倘若用人单位采取强制或者威胁性的手段来压迫员工签署新的劳动协议,那么即便签署了新的协议,其法律效力亦将被否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希望尽早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而言,他们有权拒绝重新签订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第三次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