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一直未完成入住流程,而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则源于开发商本身,例如房屋的品质未能满足业主的期望,或者开发商未能及时进行修缮等,那么在此种状况之下,物业公司便不应向业主征收因房屋维修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用,因为这段时间内的物业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然而,若未入住的原因系业主自身的因素,例如自开发商通知入住之日起,业主已知晓或理应知晓入住相关事宜,却仍未入住,那么从此时起,物业费用将开始计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