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业收费标准都是统一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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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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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新物业收费标准肯定是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结合不同的城市不同的住宅地段来进行收取,一般越好的小区所给予的物业费用就会越高;但一般在业主入住前就需要与物业公司进行约定。
最新物业收费标准都是统一的吗?

一、最新物业收费标准都是统一的吗?

物业收费标准没有统一的的规定,可以参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二、未入住的房屋如何收取物业费?

1.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如期交房,并完成了正常交接,那么业主就不该承担房屋交接之前的物业费等。

2.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延期交房,那么在此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无需支付交付前的任何物业费用。

3.若开发商如期交房,但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逾期收房子,那么开发商在通知业主时,业主就应承担此后的相应物业费用。不过,在特定的情况下,业主可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比如有些地方规定:购房后从未入住或者入住后连续超过6个月未使用,经物业公司确认后,可从第七个月开始,按照70%的标准缴纳物业费。

综合上面所说的,物业费的收取需要结合房子的面积以及还有当地的收费标准来进行确定,一般对于此费用是没有统一标准的,不同的小区所存在的物业费用就会不一样,因此,对于业主来说在入住之前一定要多咨询一下物业公司,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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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鉴定意见及其决定性因素
综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对于鉴定意见的规定可知,鉴定意见是指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依据相应的学科原理对于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判断。事实上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和其他证据在法学属性上没有任何区别,既要审查其证据资格又要审查其证明力。在诉讼过程中正确发挥鉴定意见的作用就需要找出影响鉴定意见生成质量和采信的主要因素,
然后对其完善和提高才会达到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诉讼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来源于不同的学科,既有自然科学领域的问题,也有社会人文学科领域的问题,每一个学科中专门性问题的鉴定都有不同于其它学科之处。因此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规范鉴定意见赖以形成的学科原理及行业规范、鉴定人及鉴定机构。以上三个因素是影响鉴定意见形成的主要因素,而鉴定意见的采信则主要是鉴定意见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其资格审查及证明力的认定决定着,当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时,或者有矛盾时的采信问题。
学科原理的审查及统一行业标准的建立
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不仅在理论上能够论证,而且在实践上能够重复,依据此检验原理或者方法可以得到相同或者相似的判断。哪些学科原理可以成为司法鉴定的基础应当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此把哪些学科领域列为能够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范围之内,不仅仅需要在理论上能够论证,实践上能够验证,同时还需要其他鉴定人依据该原理和方法在相同的检验条件下能够获得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即鉴定意见的可重复性。如果依据此原理做出的判断不具有可重复性,虽然通过了专家论证,也不应当列入司法鉴定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获得的判断则不应作为鉴定意见,只可作为检验报告,具有参考价值,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其证明力应低于鉴定意见。
规范了司法鉴定的范围,即在哪些学术领域内,针对哪些专门性问题可以出具鉴定意见,
然后就需要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依据什么样的程序出具鉴定意见。这就是每一个专业的行业标准所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鉴定领域的行业标准在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的努力下已经基本健全,对于新兴领域司法鉴定的行业规范需要完善其审查制度。只有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通过法律法规对于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目的及基本原则进行授权,才能规范和保障行业标准的质量,为鉴定人出具科学、公正的鉴定意见提供保障。
统一的鉴定人资格认定和审查
鉴定人是决定鉴定意见质量的关键性因素,而鉴定人对刑事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判断则取决于鉴定人的能力,即其资格认定及审查。目前我国鉴定人获取鉴定资格的法律依据是228《决定》,该条款规范了获取鉴定人资格的程序,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和保障了鉴定人的质量。但该规定缺乏对相关专业的明确界定,缺乏作为鉴定人资格获取的法律基础应当明确所需要接受培训和实践学习的内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当顺应目前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就要求鉴定人除了掌握鉴定的专业技能之外,还应当掌握有关鉴定的法律法规。为从鉴定人准入的条件上保证鉴定人的质量,228《决定》还应当进一步完善鉴定人资格获取的规定。
另外,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鉴定人应当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鉴定人准入资格的考试;根据刑事诉讼与其它诉讼规则的不同,对鉴定人分别由司法行政部门和侦查机关各自依照职权区别管理。如果一定要对司法行政部门与侦查机关负责的鉴定人进行统一管理,也应当由人民法院的行政部门对鉴定人进行统一登记备案。
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
鉴定人以鉴定机构为载体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为鉴定人从事鉴定业务提供鉴定所需要的设备仪器等,并规范鉴定登记受理、检材样本的保管及检验等程序,为鉴定意见的程序公正提供保障。依据228《决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由此可见,在《决定》中已经明确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同于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其它鉴定机构 。无论是社会上的鉴定机构,还是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都出现过错误的鉴定意见书,并对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及科学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究其根源不在于鉴定机构由哪一个部门来设立管理,而是在于鉴定人的业务技能及法律意识。近年来侦查机关为了提高鉴定机构的业务水平采取了盲测和实验室认证等措施,以保证侦查机关鉴定机构服务于打击刑事犯罪的质量,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明显高于社会上鉴定机构的质量控制,基本上能够满足打击刑事犯罪的需求。
对于鉴定机构是否应当设置等级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补充鉴定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重新鉴定则不应当由原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就要求需要资质更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基于实务中不同鉴定机构资质的硬件条件及鉴定人的业务水平有所差别,刑事诉讼法又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因此鉴定机构可以设立等级。但是只应当设立两个等级,并且每个等级对于鉴定机构资质的硬件条件必须有严格的限制。同时应当严格规定经过第一等级鉴定机构鉴定的次数,以避免重复鉴定及多次鉴定。
健全和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健全和统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应当以规范鉴定意见的生成,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增强鉴定意见对于还原案件事实及准确定罪量刑所发挥的效力为核心。健全和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首先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确立哪些学科原理可以作为刑事司法鉴定的基础。对于作为鉴定基础的学科原理,不仅要有理论和实践基础,同时要能保证依据此原理所获得鉴定意见的可重复性。
其次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是鉴定意见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程序保障,应当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由哪个主体在法定条件下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然后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所要培训的内容,并且要通过统一的资格准入考试。
最后对于鉴定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要遵循诉讼规律,正确认识刑事诉讼与其它诉讼的区别。根据鉴定机构的资质可以把鉴定机构设置为两个等级,但是在受理范围上要进行规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认定案件事实、采取强制措施及提请逮捕;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认定案件事实及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及正确的定罪量刑等均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但对鉴定意见的采信不应当建立在鉴定机构的等级基础上,而是对鉴定意见形成的分析论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更多的要求审判人员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承担责任,因此可以由人民法院的行政部门统一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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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物业纠纷最新规定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纠纷最新规定有哪些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
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 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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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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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接下来就整理了一些关于最新物业收费标准这方面的内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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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天津市物业收费标准为例
一级收费标准
1.2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小区设置服务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及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设备。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管理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规范、文明服务;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24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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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擦拭1次;墙面无灰尘、无乱悬挂等现象;顶棚目视无灰尘、无蛛网;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天擦拭2次;门窗玻璃每月擦拭2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周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2次;操作板面每天消毒1次;每月对电梯门、壁保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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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仪容仪表整洁规范,当值时立岗不倚不靠,语言文明规范;配备对讲装置;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各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7:00-19:00立岗,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
3、巡逻岗: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
4、车辆管理:引导机动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有序;非机动车停放整齐。
绿化养护
1、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草坪适时修剪,高度不应超过10公分。
2、树冠完整美观,无枯枝死杈。
3、绿篱修剪及时,适时补种无缺株。
4、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5、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
6、适时采取植物防冻保暖措施,扶正加固。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周巡查一次,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周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周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月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月巡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按规定修复。
8、安全标识:每天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周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2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8%以上。
二级收费标准
0.9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小区设置服务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及电话、计算机等办公设施。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管理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规范、文明服务;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24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8)每年进行一次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70%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12)节假日进行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社区活动。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墙面无乱悬挂等现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天擦拭1次;门窗玻璃每月擦拭1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月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1次;操作板面每月消毒1次;每季度对电梯门、壁保养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绿地无垃圾、纸袋等杂物;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其干净整洁无杂物;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月擦拭2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天清洁1次,夏季每天进行消毒。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仪容仪表整洁规范,当值时立岗不倚不靠,身体挺直,语言文明规范;配备对讲装置;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各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7:00-19:00立岗,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
3、巡逻岗: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每3小时巡查一次,夜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
4、车辆管理:引导机动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有序;非机动车停放整齐。
绿化养护
1、草坪及地被植物适时修剪,高度不应超过15公分;绿地整洁,无杂挂物。
2、树冠基本完整,无枯枝死杈。
3、绿篱枝叶正常,整齐一致。
4、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5、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
6、适时采取植物防冻保暖措施,扶正加固。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半月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半月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季度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季度检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
8、安全标识等:每周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半月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3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5%以上。
三级收费标准
0.7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有工作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0%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8)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70%以上;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拭2次;门窗玻璃每月擦拭1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季度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1次;每半年对电梯门、壁保养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其干净整洁无杂物;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月擦拭2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周清洁2次,夏季每周进行2次消毒。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器材;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7:00-9:00、17:00-19:00立岗,边门定时开放设有专人看管,做好交接班记录。
3、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停放有序。
4、巡逻岗: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4次,做好巡查记录。
绿化养护
1、草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
2、树木无明显枯枝死杈。
3、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4、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病虫害现象不明显。
5、适时采取防冻保暖措施。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月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月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半年检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8、安全标识等:每月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月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3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0%以上。
四级收费标准
0.50元 /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8小时有工作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0%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8)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70%以上;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拭1次;门窗玻璃每季度擦拭2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半年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季度擦拭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周清洁1次,夏季每周进行1次消毒。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器材;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边门定时开放设有专人看管,做好交接班记录。
3、对进出车辆进行疏导,停放有序。
绿化养护
1、草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
2、树木无明显枯枝死杈。
3、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4、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病虫害现象不明显。
5、适时采取防冻保暖措施。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月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月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半年检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8、安全标识等:每月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月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3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0%以上。
备注:清洁卫生服务:未配备电梯的项目费用不受影响,不予扣除费用;内墙粉刷、外檐清洗的频次、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费用按实结算,由业主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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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
我们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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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2018年最新的物业公司用工合同范本内容是什么呢?有一个朋友,他现在在物业公司干活呢,是今年刚刚入职的员工,得和他们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方现将承接的和合国际城三期12#楼的木工项目以包工不包料形式委托乙方施工。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合同双方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和合国际城三期12#楼。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地上二十九层加地下一层,框剪结构。
  
4.工程质量:合格工程。
  
5.工程工期:根据甲方与建设方制定的合同工期组织施工。
  
二、承包内容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甲方与建设方合同明确的土建工作内容和施工变更通知组织施工,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主要承包内容如下:从基础垫层至屋面排架层的所有木工项目的劳务用工,施工中木工所需电线、小型机械及工具。
  (1)人工:含施工放线,抄水平点(控制线、标高传递由甲方负责),含模板制作,内木工所需钢管脚手架,刷脱模剂,转运、安装、拆除,楼地面清理,施工场地清理等。主楼、附楼完工后所有模板、方木上的钉子清理干净,并运至指定地点归堆摆放整齐。建筑物砼上的钉子、铁丝清理干净。膨膜砼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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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诽谤罪立案标准最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诽谤罪的认定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行为人通过暴力或不正当手段公开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二是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情节严重性的判定需综合具体案情。一旦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公安机关可立案调查。若受害人在法院诉讼中举证困难,法院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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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关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最新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关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最新司法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对于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被告人,应该由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按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量刑。
【法律依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六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
(二)、
(三)、
(六)、
(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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