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然股东需履行的义务通常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按照约定缴纳其承诺认购之股份;
其次是要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再次,不得擅自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进行不当行为;
最后在公司面临破产清算之际,需要在其认购的股份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公司股东须始终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自身股东权益,严禁滥用股东权力侵犯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同时也禁止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便利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对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失的情况,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