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保密协议的有效期之内,员工需恪守企业所制定的保密条例,采取严格措施以预防技术机密的外泄。
同时,他们还必须避免将企业技术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雇主的明确许可,否则不得将这些商业秘密用于生产和运营活动中,亦不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这些信息来进行新的研发工作。
2.竞业限制协议即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一项书面协定,内容规定在双方解除或结束劳动合同时的一段特定期间内,劳动者不得前往与本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类似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或者自行开设工厂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
3.竞业限制作为保密的一种手段,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降低并控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
然而,保密并非竞业限制的唯一目的,签订此协议的终极目标乃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