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员工就职于本公司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保护政策,切勿滥用所获取的公司客户资料,从而将其转介给同行业中的其他竞争者。
在此方面,本公司的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均已明确做出禁止/约束性的规定。
若经过员工签署确认书证明员工清楚了解相关规定,公司则可依据此项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予以合理合法的解聘处理。
法律条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密义务及竟业禁止】规定,雇佣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护雇主方的商业机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宜。
对于承担保密责任的员工,雇主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竟业禁止条款,同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竟业禁止期限内每月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员工违反竟业禁止约定,应依照约定向雇主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