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关于帮信罪的主观明知问题,我们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推定。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围绕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方面的讨论非常热烈,焦点主要集中在“明知”这一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稳定性上,因为其极易受到行为人供述的影响,并且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基本上需要依靠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模式来把握。
举个例子来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具有“跨越不同省市甚至多人结伙,大面积地办理、收购、贩卖银行卡和电话卡”的行为,或者“曾经因为出租、出售上述银行卡和电话卡而涉及到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因此被冻结,但之后却协助解冻,或者在注销旧卡、办理新卡后仍然继续出租、出售”这样的特征和表现,那么就可以初步判定他们已经具备了“明知”的条件。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我们更加强调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出租、出售信用卡的数量、频率、非法所得的金额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严重后果等因素。
然而,在“断卡”行动所涉及的众多复杂案件事实中,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行为人的主观明知难以查证,只有出租、出售信用卡且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这一客观事实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