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发生错误行为,而这并非构成新的犯罪,那么此种情况便不能归类为累犯性质的问题。关于累犯的形成要件,是指那些曾被判处在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罚的罪犯,在刑期执行完毕或者被宣告豁免追诉时限后的五年内,又再度实施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在取保候审这段时间内,再次涌现出的罪行并不满足于刑期执行完毕的特定要求。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