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构成要件中,本罪侵犯的客体乃是他人财产权的所有性。而在本罪的犯罪客体上,其针对的对象主要包括他人交给自身保管的财物以及遗忘物品、掩埋物品等,这些财物既可以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财物,也可能是违法或不当所得的违禁品及赃物。
(二)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的具体行为表现在对他人交予本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掩埋物进行非法占有,且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归还给原主人。
1.
首先,行为人需要通过正当、善意且合法的方式来持有他人财物;
2.
其次,行为人必须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给原主人。
(三)在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实施者应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在主观要件上,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的故意为主观要素,即行为人明知属于他人交与其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掩埋物,却仍然非法占为己有。过失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