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如果确信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行为,或者无法找到确实、充足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那么依法应对该案予以撤销。或者,尽管犯罪嫌疑人为构成犯罪事实,但其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则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2.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情况,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将依据下列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小或者在一年内曾经因为走私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此类行为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缴纳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对于单位实施上述罪行的,将对单位处以罚金的惩罚,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节严重,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特别严重,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多次走私且未经处理的情况,将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