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任意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被允许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其行为有可能构成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他们所面临的刑罚有可能会达到有期徒刑以上,但如果能通过取保候审使他们与社会隔离,降低社会危害性的话;
第三,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上了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也可以考虑对他们进行取保候审,以避免他们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威胁;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案件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就需要对他们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