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遮盖以及隐藏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暴力团伙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犯罪、非法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罪行、金融欺诈犯罪所获得的非法收入以及这些非法收入所带来的利益来源与性质,应当对实施上述所有犯罪行为的个人或团体,进行财物上的全部没收,同时对其施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并且可以附加或者单独处以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可以附加或者单独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