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被依法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若其所受到的羁押时长超出法定的期限,则可将此现象称为“超期羁押”。以拘留方式进行羁押的最长时限为37天;而对于采用逮捕方式进行羁押的情况,最长的羁押期限可达7个月,二者综合计算得出的最长羁押期限一般来说是8个月零7天。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针对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阶段来进行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在拘留期间进行羁押,其最长期限为37天。如果在拘留满37天之后,仍未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那么相关人员便应当被释放,否则便可以称之为超期羁押。倘若检察机关已经对案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在加上之前拘留的37天,即总共8个月零7天的时间内,如果检察机关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相关人员也应被释放,否则同样属于超期羁押的范畴。
此外,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至案件宣判的过程中,一般的法定办案期限为两个半月。如果在此期限过后,案件仍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并结案,那么这也将构成超期羁押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