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派出所通常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控措施。
依据相关法规,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这段期间内应当遵循以下特定要求:未经过执行机构授权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所在的城市及县地区域范围;住所地址、职业岗位以及通讯联络信息倘若发生了变更,切记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如接到传唤通知,请务必准时抵达现场接受询问调查;严禁采取任何手段干扰或者阻止证人提供真实证言;禁止销毁或篡改任何证据材料以及制造虚假供述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