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仅存在犯罪前期的历史记录,然而却未能达到累犯的程度,则此类状况是完全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的。在我们国家的《刑法》条款中,累犯的定义为:曾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之上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结束或得到赦免后,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者。对于那些仅有犯罪前期历史记录,而非累犯的情况,只要满足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的。这些情况都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