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了取保候审举措之后,后续程序将依序展开:
首先,当被取保候审的涉案人员之前仍处于被羁押状态时,执行机关将会向相关看守所提交释放通知书,以此来释放该名涉案人员。接着,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将持续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和搜集相关证据资料,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整个事件的全貌。与此同时,对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若违反,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此外,对于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公安机关也有可能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其次,经过侦查工作后,如果发现无需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取保候审的措施便可解除。
然而,如果认为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应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