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在案件侦破期间、审查起诉环节以及法庭审判阶段,都可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针对可能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或者是预计将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更严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果他们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公安机关、检察院与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