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处于试用期且已证实怀孕的女性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予以解雇。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在孕妇、哺育期妇女怀孕、生育以及幼儿哺乳期这几个特殊时期内,用人单位均无权解除与她们之间的劳动关系。
同时,在女性劳动者孕期、生育期以及哺乳期尚未完全结束之前,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应当相应地延长。在此期间,劳动者享有的薪酬待遇、福利抚恤等各项权益均不应受到任何影响或改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