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中,倘若并不满足立案标准,则当事人有权要求暂停立案。
然而若该案件确实符合受案机构的职权范围,并经其确认存在着犯罪事实且须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关立案的基本要素时,那么对此类案件,受案机构应立即着手展开立案程序。
二是,在实践中,当诸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材料时,他们必须依照各自的管辖权限,迅速地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便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反之,若认定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应立案,同时还需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如控告人对此表示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三是,当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对某起案件立案侦查却未予立案,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某起案件应当立案侦查却未予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不立案的具体理由。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所述理由无法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开展立案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