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抹黑罪行的判定,着重在于揭示其丑陋行径,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向罪犯提供财务账户以便隐藏以及转移资产;
第二,帮助犯罪分子将财产转换成现金、金融凭证或有价证券以逃避法律制裁;
第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方式从容地协助资金进行流动周转,使其难以追查;
第四,协助罪犯将资金转移至境外,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捕;
第五,采用其他手段来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在判定是否构成洗钱罪时,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可以被认为是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确实不知情:
第一,知道他人正在从事犯罪活动,却仍然协助他们转换或者转移财物;
第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他人转换或者转移财物;
第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物品;
第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转换或者转移财物,并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第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大量现金分散存储于多个银行账户中,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
第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亲密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
第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行为人明知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