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普通刑事案件的会面并不受到任何限制,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次数上都不例外。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在正常工作时间段内均可前往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恐怖活动等类型的犯罪案件,在公安部门进行侦察期间,辩护律师如果计划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则必须征得公安部门的批准。
然而,无论何种性质的刑事案件,自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的会见将不再受限,具体的会见次数需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需求以及辩护律师自身的辩护需求来确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