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能否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其决定权在于诸多复杂的因素,其中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涉及的金额数量、是否具有深刻的悔过之意、以及其是否对社会产生持续性的危害等等。假设这名前台工作人员并未直接涉及到欺诈活动的策划阶段,同时所犯的罪行又相对较轻,那么他们成为取保候审申请人的可能性便很高。但是,最终的审批和决策权依然属于司法国家,需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