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法律所允许的拘留期限为37日以内;而对于已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则并不应超过两个月。
2、对于案情错综复杂且在现行法律期限内无法实现侦查终结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制作并提交《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之后,务必于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将该文件呈递至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转报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以期获得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