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未存在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在拘役期间需累计达三个月之久,同样也并不存在需拘留三个月方可予以处理的情况。
首先,被判处拘留期长达三个月的惩罚者,其罪行通常已达到被批准逮捕的程度;
其次,所有对人身自由权加以限制的强制性法律措施,除非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敏感案件,否则都会为当事人的家属送达相关通知文件,且该文件会详细说明案件所处的具体阶段以及家属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了解和咨询等事项。
因此,当案件进入特定阶段时,家属应当对此有所了解,并且他们有权向负责办理此案的司法机构进行查询和咨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