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最长拘留期限为三十七天。若在此期间内,检察机关未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则可以解除拘留并释放相关人员。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机关进行批准逮捕。
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可适当延长拘留期一天至四天。更进一步地,若涉及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2.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同样地,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也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3.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机关。对于那些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