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您的问题并不一定确切。实际上,拘留37天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进行定罪裁决,因为这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需进行深入调查,若经判定其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便可予以撤消案件处理;反之,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移交给对应的检察院,并建议提起公诉,然后由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那么他们将会把案件退回到侦查机关,此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也将随之解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
1.正在准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目击者指控其犯罪的;
3.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
6.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关于取保候审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取保候审的申请;
2.取保候审的决定;
3.取保候审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留下案底,但最终的判决结果仍会记录在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