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遵照国家相关法规,倘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其所选任的保证人为自身权益考虑,希望终止相应的保证责任,或者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其不再有能力承担此项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保证人的请求或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令犯罪嫌疑人重新确定保证人、缴纳保证金,或者调整扣押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同时将有关决定通告公安机关。若需解除担保责任,应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机关提交正式公文申请,阐明理由并请求解除相应担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取消担保的方式,是向取保候审的机关出具申请书,要求取消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