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案件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刑事案件的拘留期限最长为三十七天,倘若在此期间内,检察院未做出逮捕批准,则当事人可获释。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拘留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拘留期限可适度延长一日至四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严重犯罪嫌疑人来说,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三十日。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视被拘留者涉嫌需逮捕的罪行,那么他们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之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交至检察院审批的时间还可以再延长一日至四日。
另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严重犯罪嫌疑人,提交至检察院进行逮捕审查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最后,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