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对于涉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处理。具体条件如下所示: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遭受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罚等刑事处罚;
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及以上程度的刑法责任,但通过取保候审方式并不会导致他们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
再次,尽管犯罪嫌疑人已经被依法拘留,但是经过详细的讯问和审查之后,发现需要将其逮捕,然而由于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不适宜立即执行逮捕;
此外,对于已经被逮捕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无法完成案件审理工作,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对于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可能会选择出境以逃避侦查,但并不需要立即实施逮捕。
同时,对于在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未予批准逮捕,需要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况;以及在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同样需要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况,也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