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为行政拘留之案例,被处罚者亲属或友人需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段内,预先做好申请安排后,方能进行探访。具体探视时间规定如下:每周的星期一以及星期四,每日下午从2:00至3:
30。关于会面次数方面,每位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的会面次数通常不得超过两次。且在同一日之内,每位被拘留者原则上仅有一次会面机会。在此基础之上,近亲如父母、祖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人享有优先权。在进行会面前,必须先在会见登记窗口完成登记手续后方能进行会面。
同时,每次会面的人数一般不宜超过三人,如遇特殊情况,则需经过拘留所领导层的批准。每次会面的时长应控制在半小时以内,拘留所有权根据实际会面数量等因素对会面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至于刑事拘留的情况,在拘留期间,亲属无法进行探视,但辩护律师却可进行探视。
此外,律师在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时,侦查机关可依据案件情况及需求,派遣相关人员在场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