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体系中,针对取保候审期间何种病症不适宜收押的情况缺乏明确定义,只提出了确需治疗的重大疾病不得被羁押。参照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条款内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重罪嫌犯,若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接受特殊医疗救治的;或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罪犯以及正在哺乳育婴期的罪犯,抑或因身体状况无法独立生活且经评估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形,可以考虑暂时实行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